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颍上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鼎庆物流有限公司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行经243县道5KM+800M路段时,与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莆田仙游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闽*****8号中型普通客车(承载被害人林某甲等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甲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林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郑某某及死者林某甲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死者林某甲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詹某某、林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19年10月24日
附:
(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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