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蒙G*****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宝德勒嘎查村中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民贾某某家门前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金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某负主要责任,金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检验, 被害人金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通辽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接警单、值班值宿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买卖协议书、诊断证明书及通辽市医院住院病历、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精检测照片和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1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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