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单元**楼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5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6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镇**口由西向东行驶至**口**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与现场等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测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主动报警,并于现场等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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