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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运输驾驶员,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4时至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H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本市虎丘区23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湖大道路口时,遇红灯继续行驶,致其车头右侧与被害人张某某由东向西所驾苏ED****小型面包车车头左侧相撞,事故致张某某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5.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 胥飞飞

                                      202010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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