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B5****货车搭乘王某某、陈某某,从三台收费站上高速公路,准备前往S2成巴高速公路沿途服务区和收费站收垃圾。车辆行驶至S2成巴高速公路183KM路段(义兴匝道)时,被告人李某某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被甩出车外,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发生时背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腔脏器(肺叶、下腔静脉破损)损伤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谅解,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呼气酒精检验报告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补充资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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