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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6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S306省道高铁高架桥东50米处,超速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张庆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庆生受伤,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1月21日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让路人帮助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等;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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