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场镇沿石桂路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石桂路搅拌站路段时,因李某某忽视观察,未及时发现、避让行人,车辆与正在横过马路的刘某某、黄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腰椎体骨折、外伤性脾破裂。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赔偿了刘某某亲属及黄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刘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荆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
6. 现场勘查笔录;
7.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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