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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08时4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锦源小区门口前路段东侧人行道由北往南倒车行驶时,恰遇被害人伍某乙沿树木岭路东侧人行道由北往南行走至此,由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其所驾车辆后部与伍某乙身体发生碰撞,造成伍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0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雨花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伍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伍某乙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伍某甲、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50187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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