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41974********,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高密市周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车辋村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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