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3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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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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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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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11月28日5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H****7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工农区建兴路附近经二路铁路桥南侧"10KV药厂干015号”电线杆处时,将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路上步行的王某某(被害人,男,48岁)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未在道路最右侧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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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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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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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巩月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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