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1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职业:司机,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5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9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渤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程子公交站前,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某某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某于2020年01月0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霞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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