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街道**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仍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载马某某等人乘坐于后车厢上道路行驶,其沿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业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牛山大街路口西时,因货车右侧厢板自行打开致马某某坠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俊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五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娟
检察官助理陈秀荣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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