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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屯,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董某某的吉A*****号白色宝马轿车,沿S517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太平川高速公路高架桥上,S517线40km+400m处)会车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四轮车牵引朱某某驾驶四轮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朱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朱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涉案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书;

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酒精测试仪测试单,法医尸检报告(附尸检拍照);

5现场勘查笔录、绘图、拍照。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志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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