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世杰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J****0小型轿车由鹤山市**街道**广场**购销部旁道路左转往**公园方向行驶过程中,车头左侧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送院救治无效于同月1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某让其朋友报警并留守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在保险赔偿限额外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9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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