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滦南县长凝—宋道口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毕庄村南处时,与由北向南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相撞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与道路东侧张某某停放的冀B*****牌号的三轮汽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乘员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经医院确诊为重症颅脑损伤、呼吸机辅助呼吸,后被害人家属停用呼吸机近3小时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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