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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R宝马牌小型汽车从老河口市秦集向吴家洼方向行驶,当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营村路段时,将其左侧蹲在地上查看电动车车况的某某撞倒,造成某某(男,殁年67岁)当场死亡和陕A****R小型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下车查看,随后刘某某到达现场,李某某刘某某报警,其本人驾驶肇事汽车离开现场。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次日7时15分,李某某拨打110报警,并驾驶肇事车辆到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376万元,交强险11万通过诉讼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案发视频监控光盘1张;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浦克富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的家中,联系方式1582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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