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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颖上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大道**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颖上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叉车操作证操作叉车,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Y634乡道周岗农机厂支O五号电线杆处,向他人出售红砖后,欲将叉车驶至道路对面自己的住处停放而横穿道路时,因疏忽观察,与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搭载夏某某的苏L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某因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协议,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被害人车辆行驶速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耀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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