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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粤T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我市105国道由板芙镇往三乡镇方向行驶,途经**塑胶厂对开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因钝性暴力作用导致双下肢挫裂严重、多发骨折,胸椎骨折,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挫裂严重等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及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向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人民币684932.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1237****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2份,散件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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