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2015年9月28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越野客车,沿202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阜南县**庄路口附近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李登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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