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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660***,汉族,初中,无业,现住河南省遂平县文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PZ*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33线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郝寨镇十里井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某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4日,被害人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月11日社旗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4年1月15日李某某到社旗县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相麟

2014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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