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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某某甲证号码420984198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熊某某驾驶鄂K*****小型轿车沿汉川市汉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麻河镇罗门村路口路段与对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倒地,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鄂K*****小型轿车乘坐人刘某甲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现场,与倒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及下车查看的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刘某甲受伤的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刘某甲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认字2019第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9.6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某某甲信息、某某乙、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熊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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