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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港九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村东梧线103线杆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因颅脑损伤引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工具作用能够造成。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97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5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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