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澜沧县**镇**村龙潭新区注册并经营澜沧**洗浴按摩中心,其出资购置被子、床单、床等宾馆用品,并经朋友介绍先后招揽到刀某某、苏某、月某、魏某某、铁某某、李某某到店内多次卖淫,其为上述人员提供食宿、招揽嫖客,并从中抽取卖淫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规,长期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20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9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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