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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一男子手中租赁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大西街35号的一家店铺,租赁该店铺后,李某某自己开按摩店至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期间有卖淫女不间断地在该店内上班,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多次在该店内向卖淫女介绍嫖客,并容留卖淫女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6月6日凌晨二时许、凌晨三时许,李某某两次向卖淫女吴某某介绍嫖客与之发生性关系,自己从中提成19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1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某向卖淫女吴某某介绍嫖客在自己经营的店内发生性关系,卖淫女吴某某收取资人民币150元随后被民警挡获。

2020年6月2日凌晨,徐某某在李某某经营的按摩店三次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事后给李某某提成150元人民币。2020年6月3日凌晨一时许,凌晨二时许,李某某两次向卖淫女徐某某介绍嫖客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与之发生性关系,自己从中提成获利100元人民币。当天凌晨三时许李某某再次向徐某某介绍嫖客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提成获利140元人民币。2020年6月5日凌晨二时左右,李某某两次向卖淫女徐某某介绍嫖客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与之发生性关系,自己从中提成获利8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1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某容留卖淫女徐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店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卖淫女徐某某收取嫖资人民币150元随后被民警挡获。

侦查机关通过对李某某的手机进行勘验,查明2019年8月至案前,卖淫女吴某某、徐某某分别通过手机微信向李某某转帐其提成62次人民币9775元、27次人民币3200元,李某某因容留、介绍吴某某、徐某某卖淫共计89次提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2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电子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3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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