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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村民委员会****2015年12月2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使用手机微信介绍卖淫,负责招揽嫖客。2018年3月22日,李某某介绍了卖淫女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向嫖客卖淫。2018年4月7日,李某某介绍了卖淫女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酒店向嫖客卖淫。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阁**房抓获李某某,扣押李某某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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