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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会**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果果”(身份不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摩尔酒店卖淫一次。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谢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帝秀酒店705房间卖淫时,民警在现场将卖淫女谢某某和嫖客张某某抓获。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7月11日起,多次介绍谢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各宾馆内卖淫,二人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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