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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暂住于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7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均另行处理)商议,由李某某负责在网络上招揽嫖娼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李某某的暂住地或者其他地点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嫖资分成比例。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8日13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陆某某(另行处理)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

2.2020年7月18日20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聂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嘉定区中心医院对面停车场聂某的奥迪车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

3.2020年7月18日21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潘某某(另行处理)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4.2020年7月18日22时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季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

5.2020年7月18日22时30分许,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嫖娼违法人员曾某某(另行处理)以400元的价格与卖淫违法人员王某某在李某某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李某某从中抽成200元。

2020年7月18日23时许,民警根据线索李某某的暂住地将李某某及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卖淫违法人员张某、侯某某因卖淫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嫖娼违法人员陆某某、聂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嫖娼违法人员季某、曾某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嫖娼违法人员潘某某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不予行政处罚;

3. 相关《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的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周某某租赁嘉定区**路**弄**号**室的房屋;

4.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对被告人李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的情况;

5.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连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截图》《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截图》的书证,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嫖娼违法人员陆某某、聂某、季某、曾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20年7月18日,李某某先后五次介绍嫖娼违法人员陆某某、聂某、季某、曾某某、潘某某与卖淫违法人员张某、王某某发生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

7.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 公安出具的《附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曾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雯艳

检察官助理:杨永川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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