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刘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租用常州市武进区**镇**广场**号楼**室作为失足妇女田某某的卖淫场所,并招募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约定嫖娼地点和价格,多次为田某某介绍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检察官助理:吴钦奇
2020年10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