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暂住东莞市**镇**村**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道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驾车送朋友陈某某及陈的继女廖某某(16岁)回湖南老家时认识廖某某,后在明知廖某某未成年的情况下,将廖某某介绍给违法人员徐某某、梁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告知徐某某在本市寮步镇**公寓有女孩子,后徐某某自行去到本市寮步镇凫山村**公寓*楼****房,在房间内与廖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徐某某通过微信转帐了500元给廖某某、转账了100元给李某某。
2、2020年4月初一天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带着廖某某与徐某某、梁某某一同吃宵夜,期间李某某向梁某某介绍廖某某可以进行卖淫活动。后梁某某和廖某某一起回到本市寮步镇凫山村**公寓*楼****房,在房间内进行性交易。事后,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600元给廖某某。
2020年5月6日10时许,民警经过前期侦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介绍他人卖淫犯罪行为,后通知李某某到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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