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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广场**座**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7月以来,招募“键盘手”通过网络引流虚拟定位至我市财政厅附近发布招嫖信息,之后,将“键盘手”提供的嫖客资料发送给卖淫女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润。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具体介绍嫖客到卖淫女王某某、熊某某所租住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面3楼出租房进行有偿性交易;介绍卖淫女胡某某到嫖客指定的酒店提供有偿性服务。

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安排卖淫女胡某某到嫖客马某某当时所在的“拉萨市四川会馆酒店”房间内提供有偿性服务。

(二)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650元的价格安排卖淫女胡某某到嫖客戴某某当时所在的“拉萨市宝山酒店”房间内提供有偿性服务。

(三)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安排嫖客马某某到卖淫女王某某所在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面3楼出租房内接受有偿性服务。

(四)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安排嫖客马某某到卖淫女熊某某所在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面3楼出租房内接受有偿性服务。

(五)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安排嫖客普某某到卖淫女熊某某所在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面3楼出租房内接受有偿性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2020年7月份,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促成卖淫活动的发生,而为获取非法利润积极追求这种活动的发生,客观上通过网络为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从中引见、沟通,提供媒介,致使卖淫活动在本无联系的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引见五人次卖淫活动,已达到了介绍卖淫罪的追诉标准,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被告人李某某本人也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央宗

书记员:旦维增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拾叁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证通壹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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