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路**组**路***号。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一带,通过微信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周某某与一违法人员(身份不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新**公寓***房实施嫖娼卖淫活动,事后周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嫖资人民币260元。
2、2020年9月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周某某与一违法人员(身份不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酒店***房实施嫖娼卖淫活动,事后李某某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与违法人员侯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商务宾馆***房实施嫖娼卖淫活动,事后李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侯某某、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俊锋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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