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违法人员郑某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帮其介绍嫖客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李某某还负责接送郑某某到卖淫地点、望风。2020年 7月1日凌晨零时许,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陈某某。随后陈某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宝安区西乡街道**酒店对面的**房,通过微信转账方某某郑某某支付了嫖资人民币300元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某准备离开该房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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