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贵州省贞丰县,现住贞丰县**街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至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联系招揽嫖娼人员后66次介绍韩某甲、韩某乙分别在石狮市**路**号**公寓**号**号出租房内卖淫,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240元。同月20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公寓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3名卖淫嫖娼人员并扣押作案手机1部及避孕套13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韩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扣押、提取笔录及证人韩某甲、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英艺
检察官助理黄永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贞丰县**街乡**村**组(联系方式1310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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