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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贿赂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刑诉〔2017〕3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221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寓****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4月24日经检察长批准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孟某某(已判决),其明知孟某某是阜阳市颍州区**局***股长,有权力安排学生在颍州辖区中小学就读。从2006年起,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友请他介绍安排子女上学的事情,并送给李某某现金,李某某一般留下一部分钱,把剩下的钱塞在信封里、写有小孩姓名和想上学校的纸条塞进信封里送给孟某某。为了请孟某某帮忙安排学生上学,李某某的亲友共计送给李某某78000元人民币,李某某送给孟某某42000元人民币,李某某送给孟某某后留下36000元人民币自己使用。

(1)2014年8月中旬,李某甲请李某某帮忙安排他小妹同事的小孩上阜阳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的事情,李某某答应帮忙。后李某甲在颍州区教育局楼道口送给李某某6000元现金和写有小孩名字(刘某某)的纸条。当日,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写着小孩名字和学校名字的纸条),孟某某收下3000元钱后答应给安排好,后刘某某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2)2011年8月下旬,倪某某之妻王某甲请李某某帮忙安排其女上阜阳市第十八中学的事情,送给李某某4000元现金,李某某收下并答应帮忙。后李某某送给孟某某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写着王某甲之女的名字和要上学校的纸条),孟某某收下钱后答应安排好。后王某甲的女儿顺利到阜阳市十八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3)2014年8月下旬,王某乙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妻外甥女之儿在阜阳市十五中留级一年的事情,送给李某某6000元现金,李某某收下6000元并答应帮忙。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写着小孩信息的纸条),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王某乙外甥女之儿采取先休学、后复学的形式留级。剩下的3000元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4)2014年10月下旬,田某甲请李某某帮忙给其子田某乙办理从阜阳市实验中学转学到阜阳市十五中,并留级一年的事情,送给李某某10000块现金。由于他们关系不错李某某没有要。后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写着田某乙名字的纸条),孟某某收下钱后答应安排好。后田某乙顺利转学到十五中并成功留学一级,王某丙在阜阳中贸物流公司办公室送给李建华3000元,李建华收下。

(5)2010年8月,李某某的侄子和他一个姓孙的朋友请李某某帮忙安排其子到红旗中学借读的事情,并送给李某某6000元现金,李某某收下后答应帮忙安排。后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的信息和要上学校的纸条)。孟某某收下钱后答应安排好。后这个小孩顺利到红旗中学借读。剩下的3000元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6)2008年前后,王某丁请李某某给其女安排到阜阳市十八中初中就读,并送给李某某3000元现金。李某某送给孟某某1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的信息和要就读学校的纸条)。孟某某收到钱后答应安排好。后王某丙之女顺利去十八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李某某自己使用。

(7)2012年8月上旬,王某丙请李某某帮忙安排其女到阜阳市红旗中学高中借读,李某某说需要6000元钱,王某丙送给李某某6000元现金。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孟某某收下钱后答应给安排好,后王某丙女儿顺利到红旗中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李某某自己使用。

(8)2011年左右,王某丁请李某某帮忙安排其女王某戊在阜阳市第十五中留级的事情,李某某将此事和孟某某讲,孟某某答应帮忙安排王某丁女儿留级的事。一天晚上,因为王某丁女儿上学的事,李某某和王某丁在清河路“百年街坊”请孟某某吃饭,饭后王某丁交给李某某2000元现金,李某某即刻转交给孟某某,孟某某同意安排并收下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的纸条),后王某丁之女顺利在十五中办理留级。

(9)2014年8月上旬,王某丁请李建华帮忙安排其一女到阜阳市第五中学借读的事情,李某某同意帮忙。后李某某找到孟某某,孟某某即刻联系五中某校长,某校长答应安排王某丁之女去五中借读。8月28日左右,李某某告诉王某丁之女去五中借读的事需要6000元钱,王某丁当场给李某某6000元现金。后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现金(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写着小孩信息的条子)。孟某某当场写了一封给五中某校长的信,让李某某拿着信去找五中的某校长。9月4日,王某丁之女顺利到五中报名上学。剩下的3000元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0)2012年8月上旬,王某丁请李某某帮忙安排其朋友 “花子”的之子上师院附中的事情,并把“花子”给的6000元钱转交给李某某,当时“花子”在场,让李某某用于安排“花子”儿子上师院附中的事。后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 “花子”之子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3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1)2014年8月中下旬,王某丁朋友“花子”的一个亲戚之子孙某某要上阜阳市文峰小学,请李某某帮忙安排,王武标某丁送给李某某6000元钱。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小孩顺利到文峰小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2)2011年8月上旬,王某丁二哥亲戚之子想上师范附中,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说需要4000元钱。后来学生家长托王某丁转交给李某某4000元现金,用于安排小孩上师范附中的事。李某某送给孟某某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给安排好,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3)大约2010年,王某丁堂兄之女要上阜阳市实验中学,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说需要3000元钱。后小孩家长托王某丁送给李某某3000元现金,用于安排小孩上实验中学的事。李某某送给孟某某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实验中学就读。剩下的1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4)大约2007年,王某丁二哥之子要上师院附中,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说需要3000元钱。后学生家长托王某丁送给李某某3000元现金,用于小孩上师范附中的事。李某某送给孟某某1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小孩顺利到师院附中就读。剩下的2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5)2010年左右,李某乙亲戚 “革命”的一个小孩要上阜阳市十五中,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说需要3000元钱。后小孩家长托李某乙送给李工某某3000元现金,用于安排小孩上十五中的事。李某某送给孟某某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这个学生顺利到十五中就读。剩下的1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6)大约2010年,文峰一村社区刘某某亲戚的一个小孩想到阜阳市红旗中学借读,李某乙和刘某某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需要6000元钱。当晚在文峰一村旁的一个小饭店里,李某乙和学生家长请李某某吃饭,学生家长送给李某某6000元钱。李某某送给孟某某3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这名学生顺利到红旗中学借读。剩下的3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17)大约2011年8月下旬,李某乙朋友的一个小孩要上阜阳市文峰小学,请李某某帮忙安排,李某某需要5000元钱。后学生家长托李某乙转交给李某某5000元现金,用于安排小孩上文峰小学的事。李某某送给孟某某2000元钱(钱用信封装着,里面有小孩信息和想上学校的条子),孟某某收下后答应安排好。后这个学生顺利到文峰小学就读。剩下的3000元钱被李某某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小学生学籍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孟某某介绍贿赂,数额达42000元,并获利3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7年919

附:

    1.被告人李 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公寓**楼**户被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材一页,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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