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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在兰西县**乡**村**东侧路上,被告人李某某认为黑 M****7号校车超员,不让该校车走,司机季某某在驾驶校车行进过程中,李某某去拔车钥匙不让车走,司机用右胳膊挡着没让拔走,后李某某抓住方向盘来抢车钥匙,并将车钥匙拔走扔在机盖上。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扭送到红星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校车照片4张;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某某甲、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的方法阻止车辆行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宇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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