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1999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站附近乘坐**路公交车,当车行至**路与**街交叉口时,因李某某在非站点要求下车而与公交车驾驶员被害人高某某(男,33岁)发生口角,李某某明知高某某正在驾驶载有乘客的公交车,仍用拳头击打高某某头部,随即高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高某某头部软组织轻微挫伤。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19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1.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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