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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为不满居住地**小区楼下商铺深夜长期吵闹,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分别两次到**栋**单元**号家中楼顶花园,将花园里放着的花盆、木棒、自行车、木板凳等物品扔到楼下人行道上,未造成人员伤亡。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楼下商铺深夜营业高空抛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扣押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及补充材料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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