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乘坐浙D*****专1003路公交车从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前往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水农产品市场”。当日14时许,公交车驶经并停靠“平水农产品市场”公交站,被告人李某某未在该站下车。当日14时03分许,在公交车驶往“鲁迅中学”公交站途中,被告人李某某要求司机停车遭到拒绝后多次伸手拉拽司机杨某某驾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因司机紧急停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事发时公交车上另有乘客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专1003路公交站点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尉某某、裘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尉某某、裘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新洪
检察官助理 车新波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40574****;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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