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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湘乡市**号**栋**楼。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丈夫刘某某在位于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山安置区(38号地)A1栋三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回想近期来夫妻屡发矛盾觉得气不过,便关上门窗,拔掉厨房燃气灶下的液化气罐连接管,任液化石油气弥漫整个房屋,然后手持打火机到卧室叫醒在睡的丈夫刘某某,扬言要死在丈夫刘某某面前。刘某某醒后闻到屋内的液化石油气味,便从家中跑出并报警。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湘乡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后,多次劝说厨房内的被告人李某某关上液化气罐阀门,放下打火机,被告人李某某不听劝阻、不让人靠近,手持打火机扬言要和刘某某同归于尽,并在社区工作人员试图拉扯其控制时以及特警人员与消防队员联合强行破厨房门营救制止时,其又先后两次拧开厨房内的另一液化气罐阀门,让液化石油气流出。被告人李某某与现场劝阻的相关工作人对峙了近三个小时,现场楼下围观人员众多,后至11时左右,在现场处置人员的强制救援下,被告人李某某被控制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化气铁罐2个及打火机1个;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彭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打开液化气罐造成石油液化气泄露,并手持打火机准备点燃的方式处理家庭纠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丽

检察官助理:胡瑜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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