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卖淫于2014年7月1日被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卖淫于2015年8月5日被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拉客招嫖于2016年6月22日被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拉客招嫖于2016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拉客招嫖于2018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日;因卖淫于2019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广东省女子劳教所被检测出HIV-1抗体阳性(+),被确认为艾滋病患者,李某甲于2012年8月27日在告知书上签名。李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多次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6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澜石水暖配件市场路口附近卖淫,正准备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当场被警察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2015年8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澜石水暖配件市场路口附近卖淫,正准备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当场被警察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2019年1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家博城附近卖淫,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后,当场被警察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2019年4月23日2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水暖阀门批发城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 ;
2.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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