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街**委**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花园**期**房。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HIV-1抗体阳性(艾滋病毒携带者)。2019年11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花园**栋**房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与陈某某(已治安拘留,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口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检测:陈某某的HIV-1抗体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测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潘某某、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证人陈某某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哲雯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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