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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性病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无业,住四川省长宁县**镇**路**段**号**楼**号。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于2020年7月22日在李某某提供的位于长宁县**镇**路**号租住屋内与男子周某某谈好价钱,正准备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刚

检察官助理:张元柏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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