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路**排**号。2019年9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9年10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登陆QQ号109636****(昵称芯某某),先后在唐山市路北区“**”员工宿舍和唐山市遵化市**镇**村家中,向“*****”、“****”、“*****”三个QQ群多次发布淫秽视频链接100余次,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QQ群发布淫秽视频连接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经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鉴定,送审的65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玲
检察官助理:王金铭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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