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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达到与他人相互交流具有淫秽内容的话题、图片及视频等目的,QQ昵称“丝缘”(另案处理)利用QQ建立了“丝之恋”的群组,该群组成员共计65人,被告人李某某系该群组的管理员。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李某某在古冶区境内通过手机向该群组推送多部具有淫秽内容的视频。经查,李某某推送至群内的可打开播放的疑似淫秽内容的视频共计12部。经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该12部疑似淫秽物品认定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群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唐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淫秽视频翻拍录像等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材料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银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4张。3.证据目录。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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