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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微博账号,通过转发、点赞等方式在微博上推广带有“月牙儿”淫秽网站链接的微博动态,获利人民币约1,000元;后其成为该淫秽网站的代理,对其名下推广该淫秽网站的下级代理进行管理与结算资金。

经查,该淫秽网站内有大量淫秽视频,网站代理利用新浪微博发布网站链接吸引用户,用户注册充值VIP会员后方可观看视频,不同的会员有效期对应不同的充值金额,网站的各级代理按照约定的比例从会员充值费中抽成牟利。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其上下线之间结算资金的方式从中抽取会员充值费的3%-5%,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余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西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居住在本区的邱某某通过微博链接浏览月牙儿网站并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事实。

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邱某某的手机内提取并固定了缓存视频24部,经鉴定,其中23部为淫秽视频。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以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网站代理同案关系证人王某某的账户登录月牙儿网站,随机提取了视频30部,经鉴定,其中29部系淫秽视频。

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并对其用于犯罪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一台苹果电脑予以扣押的情况。

同案关系证人许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新浪微博推广月牙儿淫秽网站并从中获利,后担任月牙儿淫秽网站代理并从中获利的事实。

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拍摄制作的经同案关系证人许某某、李某乙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签字确认的微信、QQ账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手机内提取并固定了相关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QQ联络月牙儿网站相关人员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调取的支付宝交易明细,以及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上下级代理之间进行结算资金并抽成的收支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公安机关采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如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梅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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