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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街**幢**号第**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通过在微店APP发布专属推广二维码等方式,为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并从中获取违法所提成共计人民币206753元。侦查机关从该网站提取的636部视频经认定属于淫秽视频。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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