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公寓**幢**室(户籍地在江苏省沭阳县西圩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6日解除取保侯审;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建立名为“老司机16群!禁言群”的聊天群,并在该群中发送其利用 “未央打赏平台”制作的需要付费才能观看的淫秽视频资源的链接。为诱使群成员点击其链接并进行付费,被告人李某某每天在该群发布10部左右的淫秽短视频吸引群成员观看。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老司机16群!禁言群”共发送视频112部,经鉴定,其中103部视频为淫秽视频。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点击其付费链接非法获得网站返利合计人民币8893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公寓**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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