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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路**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东方复印社为高某某(已判刑)刻制一枚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综合执法局的公章,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高某某利用假公章诈骗他人人民币1356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武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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