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1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212114055,汉族,高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号商铺。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3年3月7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黑开寿律师、廖雄律师,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区**路**号转手经营一家名叫“**图文”的复印店,从事打印、复印等业务。为了牟取利益,李某某从一名绰号叫“光某某”的男子手中收购了大量的空白证件、印章、电脑打印模板、U盘、电脑等设备和材料用于伪造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学历学位证明以及身份证件等。
2020年5月25日,民警抓获李某某后,在李某某开设的复印店内当场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企事业单位印章、学历证明、身份证件等物品。经清点:
1.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共234本(枚)。其中,机动车行驶证15本、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其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217本(枚)。
2.印有学校等事业单位公章的学历证明共15份,其中成品4份。
3.各类身份证件共108本。其中,居民身份证3张、驾驶证60本、居住证43本、户口簿2本。
4.企事业单位印章共131枚。
5.身份证塑封膜177张、银联 Pos机一个、U盘9个、用于制作虚假证件的电脑主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各类证件、印章、电脑、U盘等物品;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检材取样样本、学籍查询证明、印章按印情况及说明等;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文件检验鉴定书;6. 清点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及光盘、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大量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各类学历证明;伪造、买卖大量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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