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4811978********,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2018年11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领养婴儿QQ群认识尹某某,尹某某在群中发布消息称:因未婚先孕,生下一名男婴无力抚养,现寻找家族将孩子送养。因被告人李某某生育一女孩后无生育能力,于是李某某主动与尹某某联系并表示想领养该男婴,后李某某与尹某某约定在陕西省**市**宾馆见面,二人见面后,李某某以尹某某生产住院费、营养费的名义给尹某某3000余元现金,尹某某收钱后将孩子交给李某某带走。李某某将孩子带走后,取名“宋某某”,与丈夫宋某甲抚养至今。
2018年4月份,李某某从网上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王某某通过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曾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将伪造的李某某身份证(印有曾某某证件照)交由曾某某,由曾某某前往湖南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成功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将人民币39500元转账至王某(王某某新妹妹)账户,并使用该出生医学证明给宋某某进行了落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尹某某病案记录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济宁市公安局侦查的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的案卷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10月15日
附:
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
2.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12721****;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出生医学证明》1份;
6、卷外材料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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